作者:胡耀华 白心宇

竞业禁止在开曼架构的投融资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目标公司与其员工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此部分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管辖;二是投资人及目标公司创始人在投资关系中的竞业禁止,此部分一般适用香港法律管辖。我们将针对上述两种情况分别探讨开曼架构下应当如何适用竞业禁止以及竞业禁止条款的谈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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