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慧文 丁戊 罗杰韬

2019年7月,某公司通过网上招聘平台向社会发布了一批招聘信息,其中包含“法务专员”“董事长助理”两个岗位。2019年7月3日,闫某通过网招平台手机APP对该公司发布的前述两个岗位分别投递了求职简历。在闫某投递的简历中,包含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城市等个人信息,其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南南阳”。公司在查看闫某投递的简历后,分别就两个岗位作出“不合适”的结论,“不合适原因:河南人”。闫某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向其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并承担诉讼相关费用。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闫某赔偿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闫某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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