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兰孟 金柏鹤

A公司(“A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A公司设立时,鉴于自然人股东B的外籍身份,出于公司设立登记便利性的考虑,B对A公司的出资由其胞弟C代为持有,B本人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并实际负责A公司运营。2015年2月5日,B与C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C对A公司的出资额826.12万元(占A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27.5375%)系代B持有。2018年11月,B与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本次代持股份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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