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季海兵 张心源 叶羽宸 赵俊均

甲公司系涉案工程发包人,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案涉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于某与乙公司系挂靠关系,于某从乙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又转包给蒋某施工,蒋某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蒋某与郭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仲裁调解书确认。仲裁期间,人民法院向甲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冻结涉案工程甲公司应付工程款88.4万元。随后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公司处被冻结的涉案工程款,执行过程中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收到异议后,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郭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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