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王一骁

作为今年全国两会后迅速落地的提振市场信心的大力度积极财税政策,面向小微企业和六大类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全面留抵退税在四月已经启动。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下称“14号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追溯考察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亦可发现,在2019年试点的增量留抵退税中,同样把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作为适用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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