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艾 潘发銮 牛誉翔

孙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快递收派邮件工作。2017年9月12日、10月3日、10月16日,孙某先后因在工作时间未穿工作服、代他人刷考勤卡、在单位公共平台留言辱骂公司主管等行为,受到共计扣除22分的处罚,但具体扣分处罚时间难以认定。2017年10月30日,人力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孙某于2013年3月1日进入本单位,在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经任何领导批准情况下,自2017年10月20日起无故旷工3天以上,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单位规章制度,经单位研究决定自2017年10月20日起与孙某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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