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放 张斯玮

我国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下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对于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的进出口,海关将会通过“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途径,保护进出口领域已备案的知识产权并同时打击侵权行为。其中“依申请保护”(也称“被动保护”模式)是当国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二、十三和十四条的规定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再由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依职权保护”(也称“主动保护”模式)则是当海关主动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的嫌疑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主动中止货物的通关程序并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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