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馨
日前一位私立三甲医院的主任医师找到笔者,低落地诉说其在医院工作十六年几乎无休,如今身体不再健硕,好不容易寻了一份社区医院的工作以安享退休前的岁月。然在办理离职的流程中,大跌眼镜地收到了人事部门的正式信函,告知该主任医师违反了与医院签署的《服务期协议》因而需要在离职前向医院赔付60万元的违约金。这份《服务期协议》载明的培训内容是至本市的另一个公立三甲医院半脱产地参加两个月的现场学习,开销为5000元的培训费。就这样一个咨询,引得笔者希望写一篇文章,解释一下“培训服务期”的正确理解和合规适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