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 王子璇 许亦靖

2015年12月全国法院第八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由于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金融产品的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往往处于不对等地位,因此,应当依法确定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在此次会议之前,多数法院坚持合同自由、买者风险自担的裁判思路;此次会议之后,司法实践的思路发生了悄然转变,对投资者、金融机构的责任划分,有了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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