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逸瑞 张一凡
如我们在《下一站,元宇宙(一):从UGC说起》一文中所述,游戏所具有的社交属性、同步拟真、持续开源和创造以及封闭的经济系统等特征使其与元宇宙具有较高的相似性,因而游戏成为了最先能够为人们展现元宇宙雏形的阵地。同时,元宇宙头部企业也正在通过不断提升以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为代表的底层技术的性能,加速元宇宙概念的落地进程。VR和AR是通往元宇宙的关键路径。在传统互联网平台既不能将虚拟世界准确地投射到物理世界,也不能赋予人类在虚拟世界中的深度体验感的情况下,AR和VR从技术上解决了这些问题:AR可以将数字信息叠加到物理环境,VR则是能完全创造出一个生动的虚拟世界。目前,我国AR和VR产业的发展已经进入起飞阶段,虚拟社交已经成为元宇宙在游戏领域以外的战略高地。例如,QQ秀、SOUL等网络社交产品均推出了创建虚拟化身的功能,在宣传语中主打“元宇宙”概念;家用VR设备的普及化也推动了VR直播、VR社交等新兴元宇宙产品的产生。本文将试图厘清目前主流互联网应用领域以网页、APP或H5页面形式存在的元宇宙产品(以下简称“元宇宙产品”)在我国法律框架内的定位,并以此为基础为元宇宙产品的合规运营提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