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马晓煜 冉蕾

2007年3月,因X公司改制,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拟受让该公司129名职工(其中包括员工乙)通过工会所持X公司的股权。

2007年3月8日,甲与乙签订了《股权预转让协议》(“预转让协议”),预转让协议约定,1.转让方自愿把X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转让方负责税金,受让方代扣代缴,税后价格为41.84万元,受让方预交5000元作预付款;2.双方后续会重新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后,受让方将在六日内付清余款;3.如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所收取的预付款不予退还,转让方如违约需承担预付款10倍的违约金给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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