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张若寒 裴梦然 张英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第三章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滥用行为”)进行规定,但其中没有一处提到“排除、限制竞争”。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禁止滥用暂行规定》”)中,也仅在兜底条款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反垄断法》明确列举的六项滥用行为,原告是否需要证明其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被告在形式上符合滥用行为时,又该如何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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