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宁宣凤 柴志峰 张若寒 阮思莹 马骁
设立合营企业,有时就像企业“联姻”,双方开始友好往来,同时还要一起关照共同的“子女”。对于上市公司,如果“父母”与“子女”争利,还有同业竞争的问题。但在《反垄断法》下,这传统的“亲情关系”就不再简单。2022年9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附条件批准某机场公司与某航空物流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的公告,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对于某机场货站服务市场、以该机场为出发地或目的地的国际/国内航空货运服务市场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附加限制性条件,具体包括:合营方之间及其与合营企业之间保持业务独立、不得交换竞争性敏感信息;合营方继续履行已签署的该机场货站服务合同、不得拒绝客户的续签要求;合营方及合营企业按照FRAND原则提供在该机场的货站服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