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囝囝 李盛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人通过签署基金合同除界定了自身权利外,也通过让渡部分权利给持有人大会从而对持有人大会赋权。实践中,持有人大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不常见,然而持有人大会在管理人缺位的情况下可能是启动基金清算、底层追偿及维护投资人权利的关键。因此,持有人大会的权限不容小视。本文中,我们会在探讨契约型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的基础上,将视角进一步延伸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对以往容易被忽略的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及相关争议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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