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薛峰 康乐 王睿
在操纵证券刑事案件中,证监会出具的行政认定函,受到了越来越多来自刑事观点的挑战。其中,关于操纵证券终点日的选择,即是控辩双方争议焦点问题之一。由于终点日直接决定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而违法所得又直接影响量刑档次的选择以及退赃和罚金的数额,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无论是在操纵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中,操纵终点日都缺乏确定、统一的认定标准。虽然已经失效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指引》”)列举了四种终点日,但遵循了不同的逻辑,也未统一适用顺序,导致实践中在该类案件中对终点日存在不同的适用选择。以往,操纵证券类案件多先由证监会调查后再交由公安立案侦查,在公安介入前操纵行为通常已经结束。而随着我国证券犯罪刑事侦查力量的不断充实,部分案件在证监会调查终结前,相关线索即被移送公安机关,或由公安机关自行发现线索后立案侦查的情况可能会愈加常见。对于因公安介入操纵行为被动结束的案件,操纵终点日的选择无法完全参照行政逻辑,但目前刑事法律规定又缺少对该问题的认定。本文尝试讨论在刑事案件背景下,操纵证券终点日的选择问题,以期在刑事实务中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