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婷 周勇
2016年3月31日,朱某与茂名市某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就商住楼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朱某,承包人为建安公司。该商住楼工程以建安公司为施工单位办理了工程报建手续,由梁某某组织工人施工。2017年6月9日,梁某某接到住建部门的检查通知,与工地其他人员在出租屋(开会布置工作和发放工资的办公场所)内等待检查。当日,梁某某被发现躺在出租屋内,死亡原因为猝死。
梁某某妻子刘某向广东省英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英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英德市人社局作出《关于梁某某视同工亡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不服,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英德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英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程序违法为由,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