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 朱琪玮

信用是对民事主体客观经济能力和主观偿债意愿的社会评价,属于《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名誉权的规范范围。“信用修复”,则指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由相关机构停止公示失信记录、终止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旨在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主动重塑良好信用、营造优良信用环境。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失信约束制度从单纯的失信惩戒进一步拓展至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信用修复”随之成为近年来政策制定重点关注的问题。信用修复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提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也构造了信用信息主体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新型关系。部分信用主体因商业银行采取信用修复措施不及时、不完善,进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信用修复并赔偿损失,此类矛盾逐渐进入司法审判视野。该类案件由于类型新、先例少,尚缺乏统一的司法标尺,为商业银行应对该类案件提出挑战。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