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晓琤 刘艺涵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启动于2020年3月,三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推进和指导下,将“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大胆探索实践,办理了一大批企业合规案件,也为改革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据悉,将改革成果纳入刑事诉讼立法已提上议程,初步设想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一章“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内容,将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的成功经验以特别程序法律条文的形式吸收到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
但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来的立法将吸收哪些较为成功的经验,将如何回应实践问题,又将如何为后续改革留下继续探索的空间,都值得关注。
在《合规不起诉的中国实践(一)》、《合规不起诉的中国实践(二)》及《浅析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问题》几篇文章中,我们持续跟进了改革中的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本文将继续探讨近一年多来改革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挑战、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