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美东 厉潇然 陈仕塬 何孟燃
2018年,本文作者曾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简称“4号规范”)的适用背景下发布了《当私募基金遇到地产》一文,对地产私募基金的法律适用、监管合规、投资、运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分析。根据前述4号规范的规定,与一般私募基金相比,地产私募基金在登记备案、资金用途限制、投资行为、底层资产合规等多个监管合规层面都适用着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2022年11月28日,继“金融16条”发布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答记者问中进而确立了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股权融资5项调整措施(“第三支箭”),并明确将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简称“不动产基金”)试点。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私募基金多元化资产配置、专业投资运作优势,满足不动产领域合理融资需求,2023年2月20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启动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 支持不动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宣布正式启动不动产基金试点工作;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也相继于当晚发布了《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23]4号)(简称“不动产基金新规”),对不动产基金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