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兴华 刘宁 梁嘉伟 余子霄

大型并购交易通常所需资金量大,单一买家有时难以完成,此时可能需要引入更多买家,组成财团联合体(consortium)以完成交易。有时交易所需资金量并不大,但交易结构复杂,需要投入多种不同资源或者技能,或者需要在交易完成后对目标公司的业务或资产进行拆分,此时也可能形成财团参与交易。为约束财团成员之间的关系,财团成立时通常签署财团联合体协议(Consortium Agreement),有时也称为临时财团联合体协议(Interim Consortium Agreement)。财团协议通常在财团成立时签订(可能在交易发起时,也可能与正式交易协议同时签署),仅在交易过程中存续,在交易交割时,通常被正式的股东协议或者投资者协议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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