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新宇 冯素芳 丁婕 孙兴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下称“第4号文”)于2023年1月30日发布并实施,规定满足特定要求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可以“零税负”退运进境。
如何处理在境外被退货、滞销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销售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一直是困扰相关经营者的难题。退运进境,将会产生额外的物流仓储费用以及进口关税;在境外处理,则只能低价销售或者销毁,面临较大损失。而第4号文的出台,正是为缓解这一困境。其中不仅明确满足特定要求的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税款,还通过对原出口环节产生的税款进行调整,将退运进境的商品税负基本恢复到出口前状态、与内销商品适用同等税负,帮助企业免除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