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关峰 黄雅冰

商业银行展业中可能遇到“商业银行与出质人约定以本行发行的大额存单作为质押财产设定质权担保”的场景,该场景下存单债务人与质权人的身份出现混同,是否构成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而终止?是否具备质权设定的有效性?是否存在额外的法律风险?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关注的重点。

我们认为,存单质权系属权利质权,存单质押法律关系与存单储蓄法律关系相互独立,结合大额存单作为证券化存款产品的流通属性与可能存在对其他担保主体利益损害的因素,题述业务模式下应不会直接发生混同而导致债权债务终止,从理论及法律适用的角度质权应可有效设立并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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