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巍 兰朝晖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虚假陈述解释》”),相较于03年解释,其中一处重大修订是明确了“损失因果关系”要件可作为独立的减责/免责抗辩事由,并在此基础上对原解释规定的“系统性风险”等扣减因素的概念予以澄清和扩展。就此,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如果在已认定构成“交易因果关系”这一责任成立要件的前提下,被告如何牢牢抓住“损失因果关系”这一要件,从责任范围的角度,编织损失的过滤网,滤除己方责任便成为抗辩的重中之重,本文将结合新《虚假陈述解释》的修订,从实务运用角度,对该问题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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