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余悦 兰孟 肖颖
自2022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多个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以来,北京、上海、广东、海南、浙江等多地相继发布了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制度的试点办法或便利政策,以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外资的积极作用。
然而从中国税务的角度,对于QFLP的境外机构合伙人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目前的国内税法规则尚未予以明确,在税收实践中征纳双方也可能会对相关税务处理存在不同理解从而产生争议。
为了更好地回应实践中高频关注和讨论的税收问题,我们特在本文中以Q&A的形式重点对机构场所、协定待遇与纳税时间等方面进行梳理与总结(为方便讨论,我们在本文中以境外机构合伙人系非居民企业作为讨论前提)。希望能够帮助纳税人对QFLP境外机构合伙人的中国税务处理有更好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