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渌 吴雪瑶

笔者最近参加了一场面向企业法务的论坛活动。当谈到企业在国际仲裁案中聘请律师的问题时,有一位法务介绍了他所在企业的做法,如果案涉合同约定的准据法是英国法,企业会选聘英国律师;如果案涉合同约定适用香港法,则会选聘中国香港律师。其他几位法务人员也点头表示赞同。

这种做法听上去有一定道理——律师执照并非全球通行,律师只有在通过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当地的律师执照后方能在该国家或地区执业。如无当地律师资格,就不能代表客户在当地法院出庭。

然而,这一通识在国际仲裁领域并不适用。国际仲裁案件的代理人完全可以不受律师执照的限制——这是国际仲裁与诉讼的重要区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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