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章慈 刘响 张丹

税款追征期是指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未缴或少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未缴或少缴税款进行追征的期限,换言之,如果超过法定的税款追征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简化表述,以下只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的规定逻辑类似)可以不再补缴相应的税款。

我们理解,税款追征期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税收的公平、效率,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如果怠于行使职权,应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税款追征期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无限期或者过长期限追征对于行政资源的过度耗费,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稳定税收法律关系和经济秩序。

税款追征期对于纳税人至关重要,尤其是当纳税人历史期间的税务事项可能面临补税时,税款追征期往往是必要的一个争取角度。不过,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税款追征期的规定相对简单,而实践中在具体的案件背景下,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税款追征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税企双方容易就此产生争议。

本文将基于我们的税务争议解决实践,厘清税款追征期的具体适用情形以及起止时点的确定,分析税款追征期的常见问题,以期减少税企之间不必要的争议,帮助纳税人在税务争议中获取一些可供参考和借鉴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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