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思宇 朴程健 乔同超 关嘉安

2023年7月9日,国务院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并于202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私募条例》全文共七章六十二条,全方位从私募基金“募、投、管、退”的各阶段对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予以规定,相比于此前的监管规范可谓十分详实、全面,发布当天即引发业内广泛关注、讨论。

事实上,自2014年8月证监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暂行办法》”)后,该办法就一直被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信托法》项下私募基金行业的纲领性文件,但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以及相关司法、监管争议问题凸显,使得《私募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无法更好地适用于私募基金行业。在“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监管和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的总体思路下,国务院及时制定并公布《私募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私募基金法规体系,为私募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制度供给。

本文将对《私募条例》的一些重大要点、变化进行梳理,并对私募基金争议解决提出一些实务建议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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