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凌云 沈迪 成功 张心瑜 蒋蒙蒙
某上市公司涉嫌欺诈发行违法,委托我们代理听证申辩。我们提出,在证券注册制施行后,欺诈发行违法的认定应当以骗取发行注册为要件,而本案《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没有提供该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的事实和理由,认定欺诈发行的依据不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当事人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所称‘告知书没有提供某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定发行条件的事实和理由’的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本次申辩的失败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意味着,在注册制施行后,发行人触犯欺诈发行违法和犯罪的风险将大幅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