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冬梅
2016年,A公司与某编剧签署《合约》,约定由编剧为A公司计划拍摄的R电影提供剧本,由A公司享有剧本制作电影的相关权利,编剧保留独立署名权,在电影公映前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剧本及电影相关的一切信息,且约定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将其在《合约》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随后,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制作合同》(以下简称“承制合同”),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按要求完成电影的立项和拍摄制作工作,拍摄完成的电影著作权归A公司享有。B公司按合同约定制作完成R电影,并以B公司名义提交电影备案申请。电影制作完成后,在宣传发行过程中,编剧认为A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摄制权转让给B公司违反《合约》约定, A公司和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