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晓磊 孙伟龙 耿聪 王藤儒
随着疫情管控的全面放开,“全民健身”时代重新来临。越来越多热爱运动的人民群众开始涌入体育场馆挥洒汗水,除了进行足球、篮球和乒乓球等传统体育运动外,还有攀岩、滑雪、蹦床等新兴体育运动,但随之而来的运动伤害事故和相关的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体育场馆经营者、管理者(以下简称“场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定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和外延,这使得该义务如同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常出现场馆方自认为合法经营管理且已经合理穷尽安全保障义务,但在发生运动伤害事故后仍“不明不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可谓是开门迎客进,“责”从天上来。
场馆方如何识别自身应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防范未完全履行该种义务带来的赔偿风险,是一个长期困扰场馆方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实践经验、司法判例和最高院的相关著述,针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进行总结并对相关风险提供具备实践可操作性的防范措施建议,以兹帮助场馆方通过合规管理、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化发生事故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