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王一骁 章玉莹
河南省开封市税务局官网于2022年9月5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简称“开封市稽查局”)出具给河南J公司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出具给J公司股东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送达公告。根据《税务事项通知书》(汴税三稽通[2022]21号),J公司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449.25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的方式登记至其5名自然人股东名下,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34,453,675.77元。鉴于J公司已注销登记,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按股东投资比例向该5名自然人股东追缴。3日后,开封市稽查局进一步发布了出具给该5名自然人股东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事项通知书》的送达公告,认定该5名自然人股东在前述交易中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补缴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税款共计80,493,128.62元。
本案中,税务机关上述文书认为,非交易过户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概念,不等于非转让行为,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看,证券的权属已经发生了转移,因此在税法上应视为转让行为进行税务处理。而自然人股东取得非交易过户的股票,属于从清算企业中分得财产,应按企业清算时股东的一般税务处理规则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本案例,本文后续将着重讨论其中向自然人股东追征公司应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是否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