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兴 郑博文 范家达

《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以下简称“486号文”)和《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以下简称“194号公告”) 规定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的参与主体包括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及其境内代理人,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包括物流商、仓储商、支付公司、申报公司)和境内消费者,并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486号文中明确了“政府部门、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境内服务商、消费者各负其责”的原则并列出各方主体的基本义务和责任。近年来,随着跨境电商业务的发展和大量执法实践,486号文和194号公告下有关主体的责任更为清晰;另一方面,跨境电商进口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不少“新角色”加入其中,在执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参与主体的职能及体现各负其责,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予以分析论述,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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