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囝囝 李盛
在上篇中,我们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体例和架构进行了梳理,归纳出了十大核心内容,并从性质判断、效力判断、权利义务厘定和责任认定的宏观层面探讨了《条例》对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针对《条例》十大核心规定中的上位法和适用范围、管理人责任、基金财产独立和明示制度、双备案制度展开了具体的分析,详见《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对基金争议解决的影响(上),本篇我们将继续聚焦于《条例》影响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其他四项核心内容,即集团化监管、限制性募集行为、基金限制性投资行为及基金退出机制,并会在下篇聚焦有关私募基金的行政监管和行政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