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兴 张文怡 郑博文 范家达

2023年10月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以下简称“127号公告”或“新规”)。新规有效期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10月10日,其最大的亮点是不再将海关主动披露免罚公告适用范围限定在“涉税”,即将公告范围扩大至“非涉税”,包括涉检领域,并对时限要求有所放宽,海关主动披露政策适用范围更广、适用时限更宽、具体要求也更明确。

近年来,中国海关落实企业“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管理理念,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中国国情的主动披露制度体系。海关总署曾分别出台2019年第161号公告和2022年第54号公告,逐步明确海关对于企业主动披露的要求和规定。2023年6月28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对其征求意见。本次新规没有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大的调整,我们在本文中对新规进行解读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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