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萧乃莹 石璧宁 余曼丽

香港证监会于2023年7月27日启动第13类受规管活动(“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发牌制度,并发布了相关通函以提供发牌指引。自2024年10月2日起,除非豁免适用,否则存管人必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13类受规管活动获发牌或注册。发牌要求通常仅适用于顶层存管人,以及涵盖法团和个人从业员(即从事第13类受规管活动的存管人职员)。

通函重点提及到对存管人的监管要求,包括维持充足的资本、遵守《操守准则》、提交财务申报表和其他法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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