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常俊峰 甘雨来 杨杨冬琪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罪第2款首次在涉上市公司犯罪中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指使行为进行了刑事规制,重点针对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偿占用或者以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案件中,隐藏于幕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被监管部门所关注、重视。特别是在信息披露违规案件中,原有的刑法仅针对负有披露义务的特定主体,而幕后真正“指使”、起到决定作用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成为制度漏洞的“漏网之鱼”,原有的规范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打击此类涉上市公司犯罪的新形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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