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悦
首先,保函第四条关于索赔条件和索赔材料的约定证明,银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即,只要银行在保函有效期内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索赔款项未由保函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地支付给甲方的书面声明”(“索赔声明”)这两份文件,银行即负有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以最高金额为限支付索赔金额。
并且,保函载明的银行5个工作日的付款期间,符合独立保函特征:URDG758第20条规定:“索赔的审核时间;付款a.如果提交索赔时没有表明此后将补充其他单据,则担保人应从交单翌日起五个营业日内审核该索赔并确定该索赔是否相符。……”保函第四条关于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及索赔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款时间的约定,符合URDG758第20条规定。
当然,保函约定有相对模糊、可被从不同角度理解之处,因此须进一步基于保函的修订过程,厘清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