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悦
客户某煤炭公司(“煤炭公司”)与对方澳门某公司(“澳门公司”)共签订了四份合同,均约定煤炭公司通过信用证付款,澳门公司应当交付相应单据以便煤炭公司提货。煤炭公司于2014年通过银行开立了以澳门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完成了信用证下付款共计约3,600万美元。煤炭公司凭澳门公司在信用证下交付的仓单去某港口公司(“港口公司”)提货时被拒绝,与港口公司交涉无果后,要求澳门公司协助提货,澳门公司认为其无义务故予拒绝,双方遂起纠纷。
作者:王悦
客户某煤炭公司(“煤炭公司”)与对方澳门某公司(“澳门公司”)共签订了四份合同,均约定煤炭公司通过信用证付款,澳门公司应当交付相应单据以便煤炭公司提货。煤炭公司于2014年通过银行开立了以澳门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完成了信用证下付款共计约3,600万美元。煤炭公司凭澳门公司在信用证下交付的仓单去某港口公司(“港口公司”)提货时被拒绝,与港口公司交涉无果后,要求澳门公司协助提货,澳门公司认为其无义务故予拒绝,双方遂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