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叶永青 兰孟 孙菀怡

2021至2022年度,某电子制造业企业A投入100万元用于研发电子产品。A企业在2021年度制造并销售电子产品,当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下称“1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加计扣除政策,享受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00%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度,原有产品因故暂停,A企业开始全面研发新产品,当年度无产品销售收入,仅有部分其他收入(原材料销售和利息收入)。A企业在当年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按照研发费用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A企业于2023年度办理汇算清缴时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因2022年度制造业业务收入占比较低,不得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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