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余峰 李沛然 黄茜 李颜杉
在私募基金投融资领域中,投资方与目标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约定回购条款,属于基金股权投资的普遍退出路径。而受到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企业营收能力普遍下降,在触发回购条款后,即使通过司法程序已经明确目标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负有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投资方或许也将面临目标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自身责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难题。
在我们近期处理的一起股份回购纠纷案件中,我们成功让法院支持将实际控制人对私募基金所负股份回购义务,认定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便于扩大可供受偿的责任财产范围。我们将此次实务经验分享如下,以飨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