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邰红 朱书丹 高佳琪

技术效果是药品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重要考量因素,而技术效果主要依赖于实验数据。实验数据的有无、好坏能够直接影响专利授权与否,因此,补充实验数据能否被接受一直以来也备受关注。

根据我国专利法实行的先申请原则,实验数据应当记录在原始专利申请文件中。然而,由于难以预测审查员和无效请求人所引用的对比文件、马库什权利要求的特殊撰写方式以及实验指标的丰富性等原因,申请人不得不在申请日后补充实验数据,以应对审查和无效程序中关于创造性和充分公开等问题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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