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悦
《民法典》第910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45条规定:“本法所称标准仓单,是指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进而根据第100条规定:“交割库包括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等。交割库为期货交易的交割提供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期货交易场所规定的条件。期货交易场所应当与交割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仓单服务业务指南(征求意见稿)》就仓单约定购回[1]的业务流程阐述为:“合同标的为标准仓单的,上游客户通过期货交易所系统办理过户登记,将标准仓单所有权转让给风险管理公司。合同标的为非标准仓单现货的,上游客户通知货物所在仓库办理过户手续,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风险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公司清点并验收货物。风险管理公司与货物所在仓库签署《仓储保管协议》,仓库向风险管理公司出具仓单。”就业务特征阐述为:货物流转:标准仓单通过交易所仓单管理系统办理过户登记,非标准仓单现货根据与客户、仓库的合同协议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仓单采购、销售过程中标的货物一般不进行移库。”
据此,我们理解:国资委【2023】74号《通知》所指“非标准仓单交易”系指非由交割库开具、并未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提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