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慧文 丁戊 罗杰韬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根据劳动者的职务、工作需要等情形,职工为完成工作职责而涉及相关场所及其自然延伸的区域可以认定为‘工作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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