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樊荣 刘毅 史大为
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而我国土地面积有限,许多新能源项目的选址会靠近河湖水域、使用坑塘水面,甚至是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同时,由于在水库、小型湖泊等水域环境上建设光伏电站,光伏阵列可以为水产养殖提供良好的屏蔽效果,从而形成一种基于发电和养殖的新型发电模式,具有复合效益,因此许多地区一度出台政策鼓励支持“渔光互补”“水光互补”模式建设水面光伏项目,在地面“农光互补”电站的政策基础上,如河北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曾出台政策,鼓励在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或坑塘水面建设光伏复合项目。
然而,部分项目在建设开发中,存在未依法取得审批违规建设或对河湖水域影响生态、通行、行洪等影响估量不足,涉水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可能会改变河段原来的流场边界、流畅特征,影响河势稳定,阻碍河道行洪,施工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堤坝安全、防汛、水质、水生态环境、船舶航行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
本文将梳理防洪管理的相关规定、涉水新能源项目的建设限制及违法建设的法律后果,帮助涉水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者了解、评估相关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