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丁文联 苏彦瑾
我国2022年修订版《反垄断法》的第一条规定中,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的,该项目标与知识产权的制度目标一致。反垄断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虽有着共同的目标,两者实现制度目标的路径却有所不同——知识产权制度通过向产出创新性技术、独创性表达、具有识别功能的商业标识等智力成果的主体授予相应专有权利,激励经营者持续进行创新,并将成果进行推广和使用;反垄断制度则是通过禁止反竞争的行为,以保护市场竞争,促进创新和提高消费者福利。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具有排他性的专有权,其本质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属性;而反垄断法规制以封锁方式实现或极有可能实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具有要求开放的属性。两种属性的冲突使得反垄断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及其适用的界限始终是具有争议的难点问题,尤其是将反垄断法中传统的拒绝交易理论应用于知识产权交易时,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复杂关系更加凸显。本文聚焦于反垄断法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拒绝交易这一种行为的规制,探究相关反垄断制度适用于此类行为的规制路径和当前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相关争议的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