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悦
客户某工程公司(“工程公司”)起诉的法律事实为,2015年工程公司与案外人某实业公司(“实业公司”)进行业务合作。经实业公司介绍,工程公司与某货运分公司(“货运分公司”)、实业公司签订代理报关及仓储协议,约定工程公司对外采购相关货物后,将货物存储于货运分公司所属的仓库中。后该批货物丢失,工程公司诉请要求货运分公司及其总公司(“货运总公司”)返还货物或赔偿等值货物损失。
而某检察院起诉书的内容是,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若干自然人(“犯罪嫌疑人”)为骗取财物,先后成立实业公司及有关关联公司,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骗取工程公司等单位信任,委托工程公司采购货物,再私自低价抛售,并将所得用于支付货款、偿还债务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工程公司等单位重大损失,涉嫌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