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建贤
自2010年上海首先推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简称“QFLP”)试点政策以来,经过十多年来在各试点地区的发展,QFLP已成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之一。2021年4月8日,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中投资自由便利化的部署要求,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海南省关于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股权投资暂行办法》(琼金监函[2020]186号)(以下简称“《海南QFLP办法》”),使海南自贸港成为QFLP试点地区。本文将从准入要求、设立流程、投资交易架构、余额管理试点及投资范围等方面梳理和解读海南QFLP制度,为市场主体在海南自贸港设立运作QFLP提供政策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