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阳振远 迟骋
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应区分不同债券市场中证券中介机构虚假陈述的法律适用及民事责任认定。在交易所债券市场,对于在虚假陈述中不能证明无过错的证券中介机构,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为扣除非因虚假陈述导致损失后的投资差额损失。当事人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损失评估报告对投资差额损失进行准确计算,在无法确定基准价格时可参考第三方市场估值来确认,而市场和行业风险的扣除则可以通过构建债券信用利差的多因素模型进行个案分析。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仍应对证券中介机构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对其造成侵权承担举证责任,且承销机构的法律责任不应高于其他证券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