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戴月 滕海迪 宋君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某信托公司与某能源化工集团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再277号)(“27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当事人在《保证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不构成不对称管辖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案涉纠纷享有排他管辖权。该案件对于理解现行有效的《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安排》”)中规定的“唯一管辖权协议”具有借鉴意义。我们结合从事跨境争议解决的实践经验,就内地和香港相互认可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进行了研究,并提出我们的理解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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