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滔 戴月 汪东怡

我国的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制度由1994年《仲裁法》及1991年《民事诉讼法》初步确立,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推动了仲裁事业的发展。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事由并未由《仲裁法》专章规定,而是根据《仲裁法》第70条指向《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具体撤裁事由则基本延续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体现了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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